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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10-22 10:24:10     来源:   点击:

 

 

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3月9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5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4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1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议事的准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并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的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本县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通知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会议情况。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各项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发出审议意见通知书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研究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按要求在二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由提议案的机关印送。

    对任免案,按照《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补充说明和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撒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工作报告议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就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二十日前,由有关部门、机构将专项工作的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受委托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该部门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可以对报告作补充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相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条  开展专题询问,按照《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积极发言。发言内容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情况提出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通过决定、决议一般采取按表决器或举手方式表决,通过人事任免的表决方式,按照《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表决通过后,按照《宪法宣誓实施细则》的规定,举行宪法宣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