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机关重要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的
规定
(2019年7月1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提高法律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监督司法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也纳入本规定范围。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司法机关重要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报备:
(一)县人民法院
1、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诉案件;
2、被告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案件;
3、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县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再审、被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5、被执行对象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县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的民事执行案件;
6、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7、执行回转的案件。
(二)县人民检察院
1、发出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的案件;
2、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3、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案件;
4、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县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因涉嫌犯罪被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
5、公益诉讼案件;
6、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
7、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县公安局
1、刑事案件立案后逾期不移送起诉或立案后撤销的案件;
2、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过程中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
3、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作变更的案件;
4、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
(四)县司法局
1、行政复议案件;
2、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或减刑的案件;
3、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或发现漏罪的案件;
4、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的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和法律文书,司法机关也应当报备:
(一)在本县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司法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案件、法律文书。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报告:
(一)突发重大治安、刑事事件的情况;
(二)办案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逃跑等重大事故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和追究办案人员违法责任的情况;
(四)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因违纪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
(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严重阻碍,干警人身受到严重不法侵犯的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求司法机关报告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主动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重要案件备案实行季报制度,司法机关应当将当季属于报备的案件、事项、法律文书整理汇总,于下季度前5个工作日统一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