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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09 10:52:35     来源:   点击:

岳西县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

(2016年2月1日岳西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13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

制度办法》《安庆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县监察委员会除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外新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县监察委员会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集体宣誓时,应从领誓人起,依次逐个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得体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九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监誓人由会议全体代表担任。

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的集体宣誓,由县长领誓;县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宣誓。

第十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监誓人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担任。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同时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宣誓。

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一人领誓。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大会会议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一人领誓。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