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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政府 县监察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述职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09 10:51:43     来源:   点击:

关于县人民政府 县监察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述职的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8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13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述职制度。根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工作常委会对选举和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旨在促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廉洁奉公,尽职尽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述职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

县监察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含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每五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以上述职人员述职工作分年度实施。每年述职的具体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商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述职人员的职务类型、任职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

(三)勤政廉政情况;

(四)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近期的主要工作打算

第六条  述职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仔细阅读述职报告,并书面或口头提出意见。意见收集工作由对口工委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汇总。

第七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口头述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口头述职人员。口头述职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名单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前2个月通知本人做好准备。

(二)述职人员准备述职材料。述职人员在撰写述职报告时,应认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报告应客观实在,突出重点,侧重个人工作。并于会议前1个月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述职前了解情况。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采取召开座谈会、民意调查、个别了解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了解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述职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提出的询问。

(四)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会上,由述职人员做口头述职报告,然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进行审议。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时,可对述职人员提出询问。述职人员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  口头述职审议意见,由对口工委整理,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汇总后,连同收集的对书面述职人员的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后,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向述职人员反馈。

第九条  述职人员应当认真对待反馈的批评和建议意见,对合理的批评和建议意见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安排相关述职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得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在会后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应到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述职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工作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