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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31 10:55:26     来源:   点击:

岳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2017年8月30日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基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了解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督政作用,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代表更好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同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每年由主任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分组,定期开展走访联系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的内容:

(一)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代表对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看法,掌握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要求。

(二)了解掌握代表依法履职和参加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代表履职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引导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三)通报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了解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意见和建议;听取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代表参加县、乡镇人大确定的主题实践活动情况,注意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在组织集中走访的基础上,还可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约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开通微博、微信等形式,加强与代表联系。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定期联系基层代表小组,每年至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一次,每年深入基层走访联系本人原选区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视察或调研时,要邀请所在地的代表参加,通过走访、交流、座谈等形式,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三)其他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转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县人大代表,应事先与相关乡镇人大或代表小组联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共同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法定职责和义务。县人大代表要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应当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提高联系实效。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根据履职需要,重点联系原选区的人民群众。每名县人大代表每年走访联系原选区人民群众不少于20人次。

十一  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内容: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有关会议精神,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三)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等作准备。

(四)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十 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调研、视察、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或利用网络、通信等方式进行。

(一)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应邀列席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的其他会议;

(三)应邀参加县、乡镇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和视察活动;

(四)参加闭会期间的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五)开展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

(六)向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公开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时,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分析,调查研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可以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

(二)对原选区或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和安排下,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代表;

(三)对代表转交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委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协助做好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服务保障工作,为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第十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县人大代表交流履职经验和联系人民群众的体会,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履行代表职责的先进典型,增强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社会效应。

第十六条  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对于代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和其他相关的服务保障。各代表小组要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做好协调、组织、服务等工作。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应当载入履职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乡镇人大代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