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担保需谨慎 连带清偿责任大
发布时间:2015-08-07 10:05:23 来源:法院 点击:
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将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县法院石关法庭对某公司诉储某某等人民间借贷案做出一审判决,储某某应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人秦某某、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面对这一判决,秦某某懊悔不已。
秦某某与储某某、储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26日,储某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公司借款80万元,某公司要求提供担保,于是,储某某找到秦某某、储某为其借款提供保证。当天,秦某某、储某在储某某出具给某公司的80万元借条上签名同意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秦某某、储某在某公司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名确认担保期限至储某某还清欠款之日止。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储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秦某某、储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和催款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同意为储某某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双方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