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首次进行立案听证
日前,县法院对一起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进行了立案听证,这是该院首次进行的立案听证。
2013年底,吴某之夫程某因财产纠纷被他人诉至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均系近亲属,未向法庭披露涉案房产系吴某夫妻共同财产,在吴某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径行将该房产处置与原案原告。今年初,吴某知悉后即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以吴某系案外人,不符合再审规定而被驳回申请。吴某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县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吴某及原案当事人参加听证。经听证查明,原案当事人各方在原诉时确未披露该涉案房产系吴某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吴某的原因造成其未能参加诉讼。该案原案调解结案,并将涉案房产处置与原诉原告,其处理结果可能损害吴某之财产利益受损,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条件,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对吴某提起的撤销之诉准予立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的一个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